郑朝晖 著
未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主要特征[1]
隐瞒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已成为资本市场信息披露顽疾,为此证监会发布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3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它提醒会计师关注地下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特征。
(一)未披露关联方关系的主要特征
未披露关联方关系通常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
(1)交易对方曾经与公司或其主要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①深入了解企业创始人的创业经历,创办的主要企业,主要的合作对象,包括在资金、市场、客户资源方面对企业帮助较多的人;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边密切、信任度比较高的工作人员,包括财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管理人员,这些人员有可能出现在关联方股东名单上;③关注历史上曾经有过密切合作,但是在近期退出合作的公司、企业及其主要人员,其背后往往有其他安排。
(2)交易对方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在同一地点或接近。
(3)交易对方网站地址或其IP地址、邮箱域名等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相同或接近(蛛丝马迹也不放过)。
(4)交易对方名称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名称相似。
(5)交易对方主要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或购销等关键环节的员工姓名结构与公司管理层相近。
(6)交易对方和公司之间的交易与其经营范围不相关。
(7)互联网难以检索到交易对方的相关资料。
(8)交易对方长期拖欠公司款项,但公司仍继续与其交易。
(9)交易对方是当年新增的重要客户或重要供应商。
(二)未披露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特征(从异常交易入手)
识别未披露关联方交易是注册会计师识别未披露关联方关系的一个重要途径,未披露关联方交易通常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
(1)交易金额通常较大,为公司带来大额利润。
(2)交易时间往往接近资产负债表日,发生频次较少。
(3)交易价格、交付方式及付款条件等商业条款往往与其他正常客户明显不同。
(4)交易一般不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而是采用现金交易或多方债权债务抵销方式结算。
(5)付款人与销售合同、发票所显示的客户名称不一致。
(6)与自然人发生的大额交易。
(7)与同一客户或其关联公司同时发生销售和采购业务。
(8)交易对象与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9)交易规模与交易对方业务规模明显不符。
(10)合同条款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或形式要件不齐备。
(11)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如未按约定日期发货或未按结算期付款。
(12)交易形成的款项长期以债权债务形式存在,购销货款久拖不结。
(13)其他商业理由明显不充分的交易。
就识别方面,还是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不但要关注上游、下游与发行人存在疑似的关联关系,更要关注的是上游内部、下游内部以及上、下游内部存在的疑似关联,要从注册名称、注册时间、注册地点、办公地址、注册电话、注册联系人等多种方式核查发行人内外部利益相关者是否存在疑似关联关系。检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况:
·客户与获取的关联方的地址一致或接近。
·客户的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网站地址与公司或集团成员在同一地点或接近。
·客户名称与公司或集团成员、关联方名称相近。
·客户主要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或购销等关键环节的员工姓名与公司管理层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