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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忠老师概括了美国上市公司收入确认的九大陷阱

 财报粉饰面对面

郑朝晖 著
2005年笔者发现,本来被人们认为最可靠的资产——现金(货币资金)却成为上市公司造假的工具,当时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四大现金陷阱:高现金陷阱、受限现金陷阱、流水陷阱和募集资金使用陷阱。笔者《上市公司四大现金陷阱》一文受到业界的极大关注,陆续有多家上市公司因现金舞弊而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2012年笔者发现,现金舞弊依然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高发地带,只是现金舞弊由余额造假转向发生额造假,之前的现金余额舞弊主要目的是掩盖关联方占用资金,而当前的现金舞弊主要目的是虚构收入。
这是笔者早年发现上市公司常见的现金舞弊招数,质押的银行存款一般为定期存款,如果发现有定期的银行存单,企业资金链又比较紧张,甚至控股股东股权早已质押,则要小心企业可能隐瞒银行存款受限的事实。
款是融资性现金流入,货款是经营性现金流入,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是货款,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是贷款。
美国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在涉嫌财务问题的公司中,有50%涉嫌收入确认问题,所以收入确认是审计的重中之重。对收入的审计,美国新舞弊审计准则规定了SAS 99“有错推定”假设,也就是要求审计师必须取得充分证据证明客户的收入不存在虚构、隐瞒以及提前、推迟确认等情况。
黄世忠老师概括了美国上市公司收入确认的九大陷阱[2]。
陷阱一:寅吃卯粮,透支未来收入
稳步增长的主营业务收入是上市公司良好经营业绩的表征,也是其股价攀升的有力依托。许多上市公司均深谙此理。因此,营造一条收入稳定增长的曲线成了许多财务主管的第一要务。寅吃卯粮,提前确认收入,就是他们完成这一要务的惯用伎俩。这一收入操纵手法固然可以在短期内使销售收入大幅提升,但其实质是透支未来会计期间的收入,很容易产生两个负效应:以牺牲销售毛利为代价,且置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于不顾。这一操纵伎俩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方式。
1.利用补充协议,隐瞒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事实。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是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譬如,收入确认准则规定,附有退货条款的企业,如果无法根据以往经验确定退货比例,在退货期届满前,不得确认销售收入。为了规避收入确认准则在这一方面的规定,一些上市公司在与客户签订的正式销售合同中,只字不提退货条款等可能意味着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等事项,而是将重大事项写进补充协议,并向注册会计师隐瞒补充协议,以达到其提前确认收入的目的。
2.填塞分销渠道,刺激经销商提前购货。填塞分销渠道是一种向未来期间预支收入的恶性促销手段。卖方通过向买方(通常是经销商)提供优厚的商业刺激,诱使买方提前购货,从而在短期内实现销售收入的大幅增长,以达到美化其财务业绩的目的。
3.借助开票-持有协议,提前确认销售收入。根据美国的相关规定,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其中的第二个条件是:货物已经发出或服务已经提供。在某项情况下,卖方已将产品销售给客户,开出发票并可随时将产品发运给客户,但客户因分销渠道或仓库容量等原因,可能要求卖方推迟发运时间。如果发票已开,但产品尚未发运,卖方能否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对此,SAB101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七个标准方可确认收入:①所有权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②买方应当已经做出不可更改的购货承诺;③买方而不是卖方应当提出交易以“开票—持有”方式进行的要求,且买方应当具有以“开票—持有”方式进行订货的实质性商业目的;④货物的发运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计划,发运日期应当是合理的,且与买方的商业目的保持一致;⑤卖方不应保留可能使盈利过程处于尚未完成的任何具体履约义务;⑥买方所订货物必须与卖方的存货区分开来,且不得用于满足其他客户的订单;⑦货物必须已经完工且随时可供发运。尽管SEC对产品发运前的收入确认做出严格限制,但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迎合华尔街的盈利预期,千方百计地规避SAB101的7个标准,借助“开票—持有”协议,提前确认销售收入。
陷阱二:以丰补歉,储备当期收入
以丰补歉,储备当期收入的操纵手法与寅吃卯粮的手法完全相反。这种手法往往以稳健主义为幌子,通过递延收入或指使被收购企业在收购日之前推迟确认收入等手法,将本应在当期确认的收入推迟至以后期间确认,并将当期储备的收入在经营陷入困境的年份予以释放,以达到以丰补歉、平滑收入和利润的目的。
陷阱三:鱼目混珠,伪装收入性质
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收益项目虽然也与主营业务收入一样能够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但由于这些项目属于非经营性收益,且难以预测,华尔街的财务分析师在评价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是否达到其预期时,一般将它们剔除。此外,财务分析师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预期,不仅包括利润指标,还包括销售收入指标。因此,上市公司为了迎合华尔街的经营业绩预期,不惜采用鱼目混珠的方法,将非经常性收益包装成主营业务收入。尽管这种收入操纵手法并不会改变利润总额,但它却歪曲了利润结构,夸大了企业创造经营收入和经营性现金流量的能力,特别容易误导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盈利质量和现金流量的判断。
陷阱四:张冠李戴,歪曲分部收入
为了降低系统性的经营风险,很多上市公司实施了多元化战略。为了便于投资者识别风险,同时也为了便于进行跨行业的比率分析,许多国家的准则制定机构均要求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的基础上,以报表附注的形式,提供分部报告(segment report)。一些上市公司为了掩盖某些经营分部(operating segment)经营收入的下降趋势,不惜使用张冠李戴的操纵伎俩,将其他分部的收入挪借给收入不足的经营分部。
陷阱五:借鸡生蛋,夸大收入规模
根据公认会计准则的规定,代理代销业务分为买断式和非买断式两种,二者的差别在于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对于买断式的代理代销业务,由于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代理方或受托方,可视同销售,按代理代销总额确认收入。对于非买断式的代理代销业务,由于风险和报酬仍然保留在被代理方或委托方,代理方或受托方应当按代理代销可望收取的净额(如代理佣金)确认收入。显而易见,总额法与净额法对利润表所体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将产生迥然不同的影响。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夸大收入,对公认会计准则的规定置若罔闻,通过借鸡生蛋的伎俩,将本应采用净额反映的业务,改按总额法反映。
陷阱六:瞒天过海,虚构经营收入
 
20世纪90年代“非理性繁荣”的氛围使人们形成一种盲目乐观的思维定式,误以为“金融万有引力定律”(指股票价格的上涨应有良好的业绩作基础)已失效,股票只涨不跌。网络科技股特别是“.com”股票被过度炒作,“.com”公司只“烧钱”(指利用风险资本大肆进行资本性支出和广告宣传),不赚钱,衡量其股票价格高低的指标不再是市盈率,而是点击率。然而,物极必反,经过近10年的狂躁,投资者又趋于理性,“.com”股票也开始出现价值回归。进入21世纪,“金融万有引力定律”再次发威,“.com”公司泡沫破裂,纷纷破产倒闭。为了在破产倒闭风潮中争得一线生机,很多门户网站公司与软件公司铤而走险,使出瞒天过海的招数,策划了一系列不合乎商业逻辑的交易,虚构经营收入。
陷阱七:里应外合,相互抬高收入
20世纪90年代末,借助循环交易(swap transaction)虚构收入规模蔚然成风,网络公司、电信公司和能源公司更是乐此不疲,它们里应外合,纷纷卷入这场数字游戏。循环交易又称“套换交易”和“背靠背交易”(back-to-back transaction),是指卖方在向买方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又按与售价完全一致或十分接近的价格向买方购入资产。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立即确认为收入,而向对方买入的资产一般则作为资本性支出,列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从而达到加速确认收入和利润的目标。
这种现象在电信业尤其普遍。20世纪90年代,由于高估用户的需求,美国电信业在光纤通信线路的投资过热。最近几年,电信公司为了解决容量严重过剩的问题,发明了所谓的套换交易,相互之间买卖光纤或网络的“不可撤销使用权”(IRU)。例如,A公司将账面成本为3000万美元的一条闲置光纤通信线路的IRU以1亿美元出售给B公司,与此同时按1亿美元的价格购入B公司一条光纤通信线路(账面成本假设也是3000万美元)为期5年的IRU。对于A公司而言,此项交易的结果是,在当期确认了1亿美元的销售收入、7000万元的毛利、2000万美元的无形资产摊销和8000万美元的无形资产摊余价值。当期的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虽然分别增加了1亿美元和5000万美元,但并没有带来相应的经营性现金流量。
由于循环交易并没有使买卖双方增加现金流量,且价格往往偏离公允价值,目的是为了使买卖双方都能按照被高估的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因而在美国被视为操纵收入的行为。
陷阱八:六亲不认,隐瞒关联收入
在充分竞争且已经告别短缺经济的经营环境中,最重要的或许不再是企业能够生产什么产品或提供什么劳务,而是其产品或劳务费的市场实现程度。市场实现包括两个方面:产品或劳务是否适销对路,产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是否足以弥补成本。市场实现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与独立当事人的交易,二是与关联方的交易。与独立当事人的交易一般遵循供求关系并通过价格机制决定是否成交和成交价格,以这种方式达成的交易最有价值,体现出企业的竞争力,且其价格是经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独立当事人讨价还价达成的,最为公允和真实。相反地,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很可能扭曲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掩盖企业产品或劳务的市场实现缺乏竞争力的事实。
公认会计准则并没有禁止确认来自关联交易的收入,但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与此相关的关联交易的性质、交易条件、金额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由于证券市场对独立交易和关联交易所产生的销售收入赋予迥然不同的权重,如实披露很可能降低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为此,一些上市公司蓄意隐瞒关联关系,暗度陈仓,将关联交易所产生的收入包装成独立交易的收入,以得证券市场的青睐。
陷阱九:随心所欲,篡改收入分配
在一些特殊行业里,尤其是设备租赁和系统软件,企业在出售产品的同时,还向客户提供融资和售后服务。这些行业允许客户分期付款,向客户提供维护和技术更新服务,往往是取得销售收入的前置条件。因此,在这些行业中,企业与客户签订一揽子协议,进行捆绑销售的现象司空见惯。以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交易时,每份销售合同通常包含三个要素:产品销售、资金融通、售后服务,且往往只有一个总价。涉及的主要会计问题是这三个要素在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多少。根据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于捆绑销售的产品销售要素,同时符合四个标准(已签订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产品已交付客户使用、合同后续执行成本以及货款的可回收性能够合理确定)的,可以立即确认收入的实现,而对于捆绑销售的资金融通和售后服务要素,必须在融资和维护期限内分期确认。至于收入的确认金额,公认会计准则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将合同总价在三个要素之间进行分配。在捆绑销售中,收入确认最棘手的问题是如何将合同总价分配至各个要素。其他条件保持相同,资金融通和售后服务要素分配的金额越少,企业能够立即确认的产品销售收入就越多。为此,一些上市公司随意改变收入分配所运用的假设,低估融资收入和服务收入,夸大产品销售收入,以达到华尔街的盈利逾期。
在收入确认领域,核查人员作为风险评估程序可以实施的分析程序例如:
·将本期销售收入金额与以前可比期间的对应数据或预算数进行比较;
·分析月度或季度销售量变动趋势;
·将销售收入增长幅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收账款、存货、销售税金等项目的增长幅度进行比较;
·将销售毛利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关键财务指标与可比期间数据、预算数或同行业其他企业数据进行比较;
·分析销售收入等财务信息与劳动生产率、产能、水电能耗等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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